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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45號

債權人
界準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鎮豪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界準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二、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請釋明借款新台幣

三、利息起算日 (聲明與本票附表之記載不相符

民事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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