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9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927號
- 債權人
- 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麗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債務人愛麗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貨
款之證明文件及相關契約書影本。
3、債務人莊證耀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