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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61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裕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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