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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

債權人
卜列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購買產品1 批,價金合計新台幣20,265元整,迄今未償,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等語,具狀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檢附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份。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其買受人為國揚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是債權人請求之事實難認有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此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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