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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523號
債 權 人
陳小蓉即育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2、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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