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易修即億鑫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第三人徐琳清現在是否仍任職於億鑫工二、陳明第三人徐琳清自扣押命令時起迄今,每三、提出債務人李易修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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