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 債權人
-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
- 債務人
- 乾堡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