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 債權人
- 黃啟德即頂大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如已更名,請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如已更名,請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