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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債權人
黃啟德即頂大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如已更名,請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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