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黃啟德即頂大同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債 權 人 黃啟德即頂大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如已更名,請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古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