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 債權人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例如: 債務人係積
二、附卷之三紙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
三、興榮企業社經查為賴池錦獨資經營,請更正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例如: 債務人係積
二、附卷之三紙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
三、興榮企業社經查為賴池錦獨資經營,請更正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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