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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922號

債權人
永新泡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廣隆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須扣除新臺幣44,468元自民國94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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