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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信光汽車貨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31號聲 請 人 信光汽車貨運行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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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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