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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6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66號

聲請人
金德興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發票人名稱。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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