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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1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

㈢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9 月7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因96 年2月5 日結清舊制年資短付之新台幣144,000 元,每期24,000元,分6 期以6 張支票給付(自96年10月起,以每月5 日為1 期),以上若有任何1 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履行上開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正。又上開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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