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寅○○
原告
辛○○
原告
丙○○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戊○○
原告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癸○○
原告
丁○○
原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告
優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