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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27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7號

聲請人
乙○○○即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東和公司)之清算人,經依法清算完結,檢具本院民國96年1 月29日96年度司字第22號函、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帳冊清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各1 件為證,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19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並委任甲○○(女,67年6 月29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東和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甲○○為東和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上開證物及甲○○同意擔任上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影本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除據其提出上開證物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9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查無誤。且甲○○同意擔任東和公司上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1 件在卷(參本院卷第16頁)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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