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甲○○(即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康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82 號准予備查在案。關於本件清算程序,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以96年4 月30日北區國稅中壢四字第0960002948號,向清算人申報93、94、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欠稅額為新臺幣15,078元,惟該欠稅額係稅捐機關「暫先核定」,稅捐機關尚未發出核定通知書,無法知悉該「暫行核定」之計算方式、法令依據與補稅理由為何,清算人去電向稅捐機關查詢,稅捐機關告知清算人,略謂該定通知書可望於今年八月份左右核發。按稅捐機關不能確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者,本件清算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故清算人將待稅捐機關作成核定通知書確定其補稅之數額後,再進行清算程序,參考稅捐機關估計今年八月將可作成核定通知書,前已聲請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6 月13日,爰依法再聲請准予展期清算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9 月13日就任聯康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6 月13日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82 號、96年度司字第64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6年6 月14日起展延6 個月至96年12月1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