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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0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0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厚德公司)業務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厚德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厚德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上揭規定,而非適用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故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要。且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厚德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 月21 日以96年度司字第203 號裁定駁回在案,故聲請人聲請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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