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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03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0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完稅證明。

二、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重新造具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賸餘財產分配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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