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蔡寶樺
- 原告甲○○
- 被告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03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完稅證明。 二、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重新造具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賸餘財產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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