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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87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8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自96年6 月30日起展延至96年11月30日止,經鈞院以95年度司字第97號、95年度司字第226 號及96年度司字第123 號裁定准予展延在案。惟因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尚有帳務待處理,因而清算事務未能於96年11月30日前完結,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42 號、95年度司字第97號、95年度司字第226 號及96年度司字第123 號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8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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