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2號
- 原告
-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被告
- 阿瑪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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