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桃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桃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24日交付清算,經清算結果資產僅餘新台幣(下同)13,493元,惟尚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471,292 元,財產顯然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及第58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有最高法院65年台抗自第325 號判例足資參照。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 人,依前述說明,並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