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戊○○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96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本票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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