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0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01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昆益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昆益紙器有限公司、乙○○共同簽發及由相對人王美容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特別規定,於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本條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王美容實係附表所示本票之背書人而非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相對人王美容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王美容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次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郭琇玲
│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11014 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 │00│95年9月20日 │200,000元 │96年9月20日 │96年9月20日 │CH六三三八九八 │ │ │1 │ │ │ │ │ │ │ ├─┼───────────┼─────────┼───────────┼───────────┼────────┼──┤ │00│95年9月20日 │200,000元 │96年10月20日 │96年10月20日 │CH六三三八九九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