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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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