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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鍾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載欽即東興企業社、李巧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東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李巧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簡易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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