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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0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087號

聲請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邦保即千藝企業社、彭煥明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戶謄 (記事勿省),經本院民國96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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