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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林明洲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46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三、相對人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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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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