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7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95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和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和德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2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0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8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60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