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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7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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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無私立志冠醫護短期補

三、聲請人主張之利息起算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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