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0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63號
- 聲請人
- 鵬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