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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郭琇玲潘進柳吳爭奇

  • 當事人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 訴 人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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