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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6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請人
絲姿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綠太陽有機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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