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崇廣工程有限公司

受選 任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債務等訴訟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自民國94年8 月9 日起,陸續邀第三人乙○○(已於96年1 月14日死亡)、沈沅許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與聲請人簽訂消費借貸契約,惟相對人自95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新台幣5,357,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相對人為1 人公司,並無其他股東、經理人,且其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死亡,又未依法補選董事,致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況,聲請人權益將因久延而受損害。而甲○○為乙○○之子,並為前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公司法第108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甲○○為其特別代理人,以利將來訴訟進行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為董事,公司董事死亡未補選前,既無法定代理人,則該法人雖非無訴訟能力人,但須以自然人為其代表人,在訴訟法上應準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法人無代表人時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得請求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1 人公司,其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於96年1 月14日死亡,且於乙○○死亡後,相對人公司並未依法補選董事,致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況等情,此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除戶謄本各1 件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3頁、第15至16頁)。且依聲請人所提借據、貸款契約書、戶籍謄本及前揭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參本院卷第5 至6 頁、第10頁、第15頁)所載,相對人公司之資本均係由乙○○所出資,而甲○○為乙○○之子,並為前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相對人公司及上開借款之利害最為攸關,是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死亡,迄未有法定代理人出任,為免延滯將來訴訟程序致損害其權益,而聲請選任甲○○為其對相對人公司提起清償債務等訴訟時之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爰依上開法文規定,選任甲○○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提起清償債務等訴訟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