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 聲請人
- 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表人
- 謝宗穎 律師
- 相對人
-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21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費用計算書: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 ├──────────┬───────┬────────┤ │項 目│ 金額 │備 註│ │ │(新臺幣: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 │ │ ├──────────┼───────┼────────┤ │合 計│11,197 │均由聲請人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