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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請人
秦進旺即萬達工程行
相對人
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秦進旺即萬達工程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

相對人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秦進旺即萬達工程行與相對人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54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 額 │ 項目│金 額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4,399元 │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10,263元││ │審裁判費(註:聲請│ │審裁判費(註:聲請│ ││ │人預納14,662元). │ │人預納14,662元). │ ││ │ │ │ │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4,559元 │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二│10,636元││ │審裁判費(註:相對│ │審裁判費(註:相對│ ││ │人預納15,195元). │ │人預納15,195元). │ ││ │ │ │ │ │├─┼─────────┼────┼─────────┼────┤│ │合計 │8,958 元│合計 │20,89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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