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7號

抗告人
台灣歐潔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祥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 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用,該裁定於96年5 月30日寄存送達,於96年6 月9 日送達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