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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環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伊東博品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35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返還支票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即民國96年5 月3 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35號假處分裁定)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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