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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之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45,000 元(以美金200,000 元乘以民國96年1 月8 日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725即折算為新台幣6,5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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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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