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信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欣民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縣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住台北市○○路○段25號A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