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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振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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