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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貼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樓
  • 被告
    桃園縣政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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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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