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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

給付補貼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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