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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保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8,5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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