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9號
- 原告
- 鴻福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 被告
-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富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8,8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