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建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漢諦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治魯律師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嗣於97年1 月10日宣判在案。本件反訴,稽之反訴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反訴原告於97年1月21 日 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