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建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漢諦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嗣於97年1 月10日宣判在案。本件反訴,稽之反訴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反訴原告於97年1月21 日 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