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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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6年訴字第109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47,557 元(本訴部分)、7,059,274 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888 元(本訴21,547元、反訴106,3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