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3號
- 原告
- 東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金惠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鎮北律師
- 被告
-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維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補正各項聲明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