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租賃標的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陳清怡
- 當事人東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 告 東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玲 訴訟代理人 金惠民律師 邱鎮北律師 被 告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維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補正各項聲明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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