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5號
- 上訴人
-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5號請求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4,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