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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喬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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