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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利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8號上 訴 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複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上訴人 得利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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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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