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8號
- 原告
- 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
- 原告
- 之12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藍松喬律師
- 被告
- 綠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汎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馳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淵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己○○
- 1樓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於民事訴訟中參加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9 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